國立金門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
93年12月1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4年12月7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05月1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法規名稱修訂通過 (原法規名稱:國立金門技術學院資訊工程系課程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 99年6月23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二 條 本會組成: 一、本會置委員7-9人。 二、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票選委員:由本學系專任教師互選出3-5名,日間四技部與進修推廣部學生各1名,業界代表1名,並得推舉兼任教師1~3名。 (三)委員任期一學年(每學年改選1次),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職權 一、審議規劃本學系相關課程。 (一)必修課程表及必修課程大綱之檢討與改進。 (二)各類核心課程及課程表(含必修與選修)之擬定。 (三)擬定本系大學部及研究所開授課程,協調並認定各課程之任課教師。 二、其他與課程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開議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 五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六 條 本會會議時,得視需要,隨時召集舉行。必要時亦得由委員3人以上提議召開之。 第 七 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