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3年7月14日9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訂定
98年6月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1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名稱修改草案通過
(原名稱:國立金門技術學院資訊工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9年6月23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103學年度第一學期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與本校組織規程設置「國立金門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評審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其中升等審查應依升等審查作業施行細則辦理。
(二)評審有關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三)評審有關本系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系教師應行評審事項及如前述相關事宜之審議。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五至七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如系主任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務會議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由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系會議自系上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四至六人。如系上之專任副教授教師人數不足時,則由專任助理教授補足,如仍不足時則由所屬院就校內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荐陳情校長擇聘之。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止。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議決;但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遇有關本人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人數不列入該議案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1年,配合學年度於每年6月改選,連選得連任;新任委員名單並送本校人事室備查。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教評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